修正發布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(發布日期2012-06-20)
日期 2012/7/2 13:30:25 | 新聞分類: XOOPS
|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: 一、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機構(醫療機構、藥局、獸醫診療機構、畜牧獸醫機 構、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)定期申報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之期限規 定,由每半年一次改為「一年一次」。 二、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機構、業者(醫療機構、藥局、獸醫診療機構、畜牧 獸醫機構、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、西藥販賣業、西藥製造業、動物用藥 品販賣業、動物用藥品製造業)於申報期間無管制藥品收支或結存者亦應 辦理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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